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
项管函 2006 [ 0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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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属机构,为了使项目数据分析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地发展,特制定关于事务所备案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项目数据分析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投资相关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项目数据分析师学员设立事务所,根据自愿原则在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完成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事务所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持有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人员;
(二)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备案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项目数据分析师专业考试,取得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
(二) 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投资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九条 事务所备案,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数据分析师考培中心递交申请备案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市场推广方案(具体描述项目来源及事务所运营的优势);
(二)所有发起人、出资人简历、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和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工作经验简历、具体联系方式;
(三)事务所章程;
(四)国家工商机关出具的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条 事务所在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数据分析师考培中心报送申请备案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当地考培中心进行资料审查;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数据分析师考培中心审查完毕之后将详细资料报到全国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三) 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市场管理中心将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完成备案工作的信息正式回函各地考培中心;
第十二条 正式备案的事务所的权利及义务
在市场管理中心完成备案的事务所将成为项目数据分析市场管理体系中的正式合作机构,在中国项目数据分析师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项目数据分析市场管理体系是由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由全国合作事务所共同合作监督的行业自律体系。所有成员有义务自觉严格遵守执业操守的规定,为项目数据分析行业的正规、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市场管理中心将积极为合作事务所提供各种从业帮助,如:免费提供项目数据分析专业软件、提供专业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协作事务所完成大型项目的复杂数据分析工作、逐步建设公共基础数据共享平台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项目数据分析师市场管理中心
20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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