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

成立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项目数据分析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成立时公司名称可略有不同)是由项目数据分析师出资发起成立、承办投资相关业务并负有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数据分析师成立事务所,根据自愿原则完成成立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 成立及备案程序
第五条 事务所成立及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五名以上持有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的工作人员;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愿意成为全国数据分析业行会—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数据分析委)会员,并维护本行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事务所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由申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七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申请事务所成立及备案,应由申请人直接向中商联数据分析委报送《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成立及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及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事务所章程;
(五)事务所运营方案(含附件);
附件:所有申请人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名单、简历、具体联系方式,身份证、项目数据分析师证书和专业证明复印件等;
(六)团体会员(事务所会员)申请登记表;
(七)其它。
第九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金;
(四)申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它事项。
第十条 报送本会前,已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事务所,其成立及备案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中商联数据分析委报送《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成立及备案申请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秘书处组织审议,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议结论;
(三)审议通过的,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备案,并按本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四)成立及备案工作完成后,以公函形式通知事务所,并在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宣布事务所批准成立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报送本会前,尚未获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事务所,其成立及备案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中商联数据分析委报送《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成立及备案申请报告》;
(二)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常设机构秘书处组织审议,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议结论;
(三)审议通过的,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备案登记,并出具预备案证明;
(四) 由申请人在时效期内持预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事务所成立的各项手续;
(五)依法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将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前次报送材料有变化的,需重新提交);
(六)符合备案条件且已成立的事务所,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在五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备案,并按本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七)成立及备案工作完成后,以公函形式通知事务所,并在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宣布事务所批准成立的相关信息;
(八)审议未通过的,退回所有已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事务所管理
第十二条 在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完成备案登记的事务所即成为本会的事务所会员,并在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事务所会员按本会会员管理办法享受各种专业的会员服务,并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
(一)提交备案登记时,收取审议费200元;
(二)审议通过后,应交齐会员所有应交费用,事务所收费标准按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
(三)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完成事务所成立的,除审议费外,其它所收费用退回。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发生以下事项时,应重新向中商联数据分析委备案:
(一)变更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
(二)变更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三)变更合伙事务所合伙人;
(四)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
(五)事务所终止。
事务所应自做出变更决议或发生未保持设立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申请重新备案。按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事务所会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在行业内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其会员资质不予年检或撤销其在行会备案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的;
(三)违规经营,给行业带来不利影响的;
(四)不遵守行规行约,不讲求诚信的;
(五)其它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
(六)不经常参加行会活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商联数据分析委负责解释。

 

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